股权激励终止费用未入账致利润虚增616.84万元 明冠新材及相关责任人收警示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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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1月11日消息,近日,江西证监局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明冠新材或公司)、董事长、总经理闫洪嘉、财务总监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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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具体来看,2023年5月24日,明冠新材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》。

  然而,公司未在2023年5月对股权激励的终止费用616.84万元进行测算并入账,而是在2023年12月底才将其入账。

  江西证监局表示,该行为不符合财政部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》问答五第三款的相关要求,并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利润虚增616.84万元,资本公积虚减616.84万元。

  同时,该行为也导致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公告的业绩预告和2024年2月24日公告的2023年度业绩快报不准确。

  根据相关规定,江西证监局决定对明冠新材及闫洪嘉、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  业绩方面,明冠新材2024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7.61亿元,同比下降34.72%;归母净利润亏损1398.15万元,上年同期盈利3923.24万元;扣非净利润亏损1698.44万元,上年同期盈利3950.6万元。

  公开资料显示,明冠新材是一家致力于新能源电池封装用高分子材料研究的企业,开发了太阳能电池组件背板、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、多功能薄膜、锂电池封装铝塑膜等特种功能复合材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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